公司减资全过程中债权人权益的难题
2020-10-27
新《公司法》明确提出,要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企业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确定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明细。在作出降低注册资本的决定后十日内,企业应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刊上公布。债权方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而未收到通知的,在公示生效日起45天内,要求企业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对贷款担保。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一,债权人质询权对减资的损害。
对减资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规定了企业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对贷款担保的支配权有什么危害,这是《公司法》没有作出定论的。严治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假如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那么减资就不能再进行了。轻言而过,我们可以感觉到,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对贷款担保,并不会影响减资的合理开展,仅此一项减资就不能阻止债权人无法达到要求。上述两种表述对于实践活动中的减资分配会有不同的危害,《公司法》必须登记设立。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要求,可能针对健全的法律和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会有所帮助。
综合考虑资本买卖的高效率和安全系数,以及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笔者认为台湾省的做法更为可行。这种方式对于金融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尤其适用于金融企业的并购。想象一下,如果建设银行在其会计资产重组中实施减资,如果每一位明确提出偿还债务或贷款担保规定的债权人都能 因为这些规定没有得到考虑而要求终止减资,那么,对于这样一家债权人众多的大中型金融企业,减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第二,假设债权人过后能够 认为减资无效,那对于金融投资的平稳性来说也是不可想象的。相反,采用上述中国台湾模式的抵制现实主义,则既不会失去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又能兼备资本交易的高效与安全。
完全考虑到我国许多饱受不良贷款困扰的难题金融企业都有资本资产重组和减资的要求,而且这类组织一般也有许多债权人,其资本买卖对可靠性的要求也很高,笔者认为,采用抵制现实主义的中国台湾方式,很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讨。
二是减资会计准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是为了使企业在偿还债权人债务时更好地拥有足够的资金。然而,最新公司法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以这样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来保证 企业的充足偿债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企业在减资时段承担的债务总额很可能远远超过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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