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报税知识(二)
2020-09-17
甲:纳税人更纳税期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而更改后的纳税期的生效时间亦有所不同。在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以按照变更申请后的当季起计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第二季度或者第三个月内变更纳税期限的,仍应当按照变更前的纳税期限在本季度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可以按照下一季度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税人,在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季度纳税申报的,可以从要求纳税的季度起每季度申报一次,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变更申请在季度第二个月或者第三个月内按季度办理的,在本季度仍按月申报,每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下一季度适用不超过30万元的季度销售免税标准。
7.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付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但每月总销售额超过10000010万,标准是什么?
答:同一预缴地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一项以上的,按当月各项目销售额总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8.每月销售是在扣除之前还是之后预缴?如果提供建筑服务,从主合同中扣除分包合同后的余额是否确认超过10万元,还是扣除前的数额?
A:提前预缴的月销售额是指扣除差额后的销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从总合同中扣除分包合同后,根据差额确认销售情况,以确定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的免税政策是否适用。
9.2020年可供选择的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的范围是什么?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凡在转登记日前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连续12个月(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1个纳税期)的一般纳税人,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超过500万元。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0.在2020年以后将纳税人登记为小型纳税人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不需要时间限制。如果营业期在转登记之日之前少于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应按平均月(季度)销售量估算,以及是否应确定重新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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